在商标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这两种纠纷,这两者无论是内容还是实质都不同,具体如下:
1、内容不同:商标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而商标争议的内容则是对权利争执。
2、实质不同:商标异议的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而商标争议的实质则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
3、提出时间不同:商标异议的时间是在初步审定《商标公告》上刊登3个月内提出的,而商标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的。
4、申请主体不同:商标异议的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而商标争议的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
5、提出原因不同:商标异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而商标争议在上述原因中没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商标异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异议是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而商标争议则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7、缴纳费用不同:商标异议不需要缴纳费用,而商标争议则除妖缴纳评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