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区域外停车收费方式: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小区内规划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的区域,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连续停放24小时的收费额度不超过30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老旧小区停车费国家应收费规定多少钱一个月老旧小区停车费国家应收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
2021国家规定的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是怎么的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部分车位业主不需要缴纳停车费,如用于出租的收益也归业主所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停车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2、占道停车场的夜间停车时段由21:00-次日7:00改为19:00-次日7:00,延长2小时。
3、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其他区域的停车费如下:
1、机场停车场
中小型机动车,第一个半小时内2元,超过第一个半小时按5元/时收费。对于连续停放的,第一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30元,第二个24小时不超过40元,第三个24小时起每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50元。
2、火车停车场
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中小型机动车没半小时1元,连续停放24小时的收费额度不超过30元,大型机动车的收费标准是中小型机动车的两倍计费。
3、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的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老旧小区停车费国家应收费规定多少钱一个月
老旧小区停车费国家应收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可得知2021年最新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按停车时长以及停车时间不同划分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看自己属于哪一种收费方式。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如若在小区停车费上涨过程中出现了业主与物业产生矛盾的情况,避免个人单独与车位经营者去谈判。大部分的居民小区已经有了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和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重要组织,得到法律保障和政府支持。通过业主委员会去谈判,避免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不对等博弈”。如果是小区的公共停车设施,收入也是小区的,定价应该有业主委员会决定,当然需要有物业管理公司愿意提供管理服务。如果是小区里开发商自留的停车物业,这个停车收入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停车服务定价也要业主委员会与他谈判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区停车费标准
国家规定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规划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的区域,业主停车不需要交纳停车费。业主共有区域外停车收费方式: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小区停车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