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宋喆应当属于王宝强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宋喆明显具有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综上,宋喆也确实实施了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宋喆获刑6年,你觉得马蓉还会等他6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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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一、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新闻,“王宝强的资产已经全部被划到了经纪人宋喆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宝强公司早已被搬空”,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侵犯了王宝强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案中,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全面负责王宝强的公司事务,之前新闻中也有提到,有一期真人秀的节目,未经王宝强本人同意,宋喆单方面回绝节目组的邀请。这也体现了王宝强对宋喆的信任,据此,可能一些私事也是有宋喆代为处理。宋喆也正是利用这种便利,能够实施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在王宝强公司没有一定的权利,不可能将公司顺利搬空,王宝强却还蒙在鼓里。-宋喆判了几年
根据新闻,宋喆也确实实施了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
在数额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宋喆判了几年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是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数额巨大”的是一百万以上,宋喆转移的财产数额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予以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宋喆应当属于王宝强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从新闻看,宋喆明显具有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宋喆极有可能职务侵占被判处刑罚。
宋喆真的已经定罪了吗
只是涉嫌犯罪,有罪无罪需要等法院最终判决,不能仅仅依据道德观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有罪。法律来源于道德但对道德更加规范,全民,普遍,严谨。由此看来罪与非罪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裁判的准则。从情感和公序民俗来讲宋的行为是可耻的,即使无罪也令人唾弃。当然像宋这样的人何止个位数。-宋喆判了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