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宝强经纪人判六年

王宝强经纪人判六年(宋喆被判刑6年,马蓉没有被判,这是为什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2-09-09 17:38:01 浏览1351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宋喆应当属于王宝强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宋喆明显具有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综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宋喆也确实实施了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所以并不是宋喆被判了,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

宋喆被判刑6年,马蓉没有被判,这是为什么

中国没有案例法,同样的事,人们对美女总是很宽容。我见过一个美女被判死刑的案例,就是执行人都觉得很惋惜。很多网友也是对美女惊奇其美,而忘其丑恶的一面。换个丑女你就会有另一种看法。我这是闲谈感觉。与马蓉之事是否有相似的地方不知道。马蓉放着好日子不过,招蜂引蝶被人议论不知闹心不?

宋喆终被判刑,王宝强乐开花,马蓉又会怎样呢你怎么看

宝強从声明马容有外遇开始,从看似毫无头绪中连续赢得了几个官司,与马容的离婚案法院认为马容外遇属实,与宝强感情破裂,准与离婚,马容告宝强损害名誉案,宝强依然获胜,法院认为宝强所发声明内容基本属实,判马容败诉,宝强与马容子女抚养案略获小胜,孩子一人一个,再到10月18日的判宋喆6年,修雨乐3年,他俩所侵占财物己全部退回。这一路走来漫长又关系复杂,离不开律师耐心与细致的举证,当然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其实宝强与马容的官司远远没有结束,由于所涉及财物较多,并且非常复杂,法院表示押后再审,所以并不是宋喆被判了,马容就可以无事了,后面还是会继续打官司的,要不宝强那么多钱就要不回来了;马容现在应该是做足准备打官司。
-王宝强经纪人判六年

再个宋喆虽然表示服从当庭判决,上不上诉还要再想想;而修雨乐表示当庭上诉,这个上诉会不会为了减轻自己的刑罚,而供出更多实情,会不会涉及到与马蓉一些事情呢?此时宋喆被判了相信马容应该也是非常害怕的,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
-王宝强经纪人判六年

欢迎关注。 欢迎评论 点赞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一、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新闻,“王宝强的资产已经全部被划到了经纪人宋喆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宝强公司早已被搬空”,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侵犯了王宝强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案中,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全面负责王宝强的公司事务,之前新闻中也有提到,有一期真人秀的节目,未经王宝强本人同意,宋喆单方面回绝节目组的邀请。这也体现了王宝强对宋喆的信任,据此,可能一些私事也是有宋喆代为处理。宋喆也正是利用这种便利,能够实施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在王宝强公司没有一定的权利,不可能将公司顺利搬空,王宝强却还蒙在鼓里。-王宝强经纪人判六年

根据新闻,宋喆也确实实施了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

在数额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王宝强经纪人判六年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是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数额巨大”的是一百万以上,宋喆转移的财产数额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予以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宋喆应当属于王宝强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从新闻看,宋喆明显具有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宋喆极有可能职务侵占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