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直接能挖到BT币,每当挖矿人数与挖矿奖励相当时,比特币挖矿最开始是用个人电脑挖矿,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参与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虚拟数字货币项目为由,所以挖矿效率比CPU高很多,挖矿人数又增加12.5人,挖矿人数又增加25人,所谓挖矿。
为什么比特币只有2100万枚,挖了10年还没挖干净
这个事你得问某多多,它玩得特别6。
首先,你可能对BT币的理解有点误会。
所谓挖矿,不是直接能挖到BT币,而仅仅是针对BT币的“记账权”。
挖矿,玩的是“算法”,任务就是随机的题目,你来解。只有解题速度最快、答案最优的,才能获得记账权。之所以有“答案最优”这个说法,是因为BT题目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你解出来的答案到底合格不合格,要与其他答案进行对比。-挖比特币
就像你挖矿,挖到矿石以后大家互相比,你的挖掘速度最快、挖到的矿石最大、纯度最高,只有这种情况才能获得记账权,换取BT币。
换句话说,其实挖矿,大部分时间是在做白工。
然后我们回到BT币本身。这个东西就如同某多多的套路,它可以无穷无尽。
所谓BT币,其实是一个随机生成的33位、由数字和字母构成的地址,再加上密码,你可以简单理解为像银行卡一样的东西。
你说它论“枚”,其实也不一定,这仅仅是人们主观上赋予的一个单位概念,实际上BT币可以说是没有枚数的,它可以不是整数,因此理论上它接近无限般的分割。
不是整数,这就要了命了。
你看某多多,你最后凑那一点,它只要想搞,可以无限分割下去,从元、角、分,变成积分,积分还可以从0.几变成0.0几0.00几。
BT币也是这种情况,而且挖矿的越多,效率越低。它的奖励缩减看两方面。
一,一共2100万枚,每产出剩余BT币的一半,奖励也减半。
也就是,第一次,当区块链里BT币剩1050万枚,奖励减半。第二次,剩这1050万枚又被挖走一半了,剩525万了,奖励再减半;525万又被挖走一半,剩262.5万,奖励减半……
二,每当挖矿人数与挖矿奖励相当时,奖励减半。
比如说,BT币原奖励50个,这就是一个区块的总量。当这个区块的挖矿人数达到50人时,奖励自动缩减为25个;挖矿人数又增加25人,奖励减为12.5个;挖矿人数又增加12.5人,奖励减为6.25个;又增加6.25人,奖励减为3.125个……-挖比特币
你想想,这世上有多少矿机?现在单独每个矿机的能拿到的奖励,可能只是几亿万分之一的BT币而已。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所以,10年?再有10亿年都挖不完。挖完?连理论上都不存在那个可能。
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参与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虚拟数字货币项目为由,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投资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擅自制作电子虚拟货币,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电子虚拟货币具有升值、以及消费应用等前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分层级招收会员进行投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洗钱罪
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将非法收入进行套现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犯洗钱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仍协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外,如非涉嫌犯罪,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即使作为“受害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比特币是如何挖掘产生的普通的家用电脑是否能挖掘呢
如今比特币挖矿硬件已经很成熟了,所以都是用专用的ASIC矿机挖矿。电脑挖不出来了。
比特币挖矿最开始是用个人电脑挖矿,即CPU即可挖矿。CPU每秒计算hash的能力称为算力。计算能力越强的CPU,算力越高。从2011年开始步入GPU挖矿,因为GPU的流处理器很多,所以挖矿效率比CPU高很多。之后币价上涨,有人设计出了FPGA(可编程门阵列)挖矿硬件。FPGA一旦设计出来,就意味着ASIC矿机不远了,所以FPGA时代匆匆即逝,很快进入了ASIC矿机时代。-挖比特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