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汽车出现交通事故一般以什么标准定损
-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2)
- 汽车事故以什么标准定损呢
-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 汽车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
- 汽车交通事故正确处理的流程是什么
- 最近新能源车自燃的新闻很多,这种车不安全吗
- 惊险!飞鹅路地下车库,新能源车充电时起火!是否有造成人员伤亡
- 新能源车为何频频失火 这两个“争论”或是终极答案
汽车出现交通事故一般以什么标准定损
汽车事故以如下标准定损:
1、如果委托鉴定的,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作出的定损报告为准;
2、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对损失进行确认的,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为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汽车事故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应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事故
2、交警部门一般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都要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证活动中一是要围绕事故有关事实进行确认,二是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所以,当事人要十分重视听证活动,要尽量事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到交警部门查阅事故材料,查清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有理有据地说明本方的意见。如果自己没有经验,可以事先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代为参加听证。-汽车事故
3、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一般应根据形成事故的原因力、原因力是否是行为人过错形成的、各方过错在原因力中的作用来确定事故责任。但实践中,许多交警并不是首先考虑形成事故的原因力,而是单单以各方的违章严重程度、违章的多寡来认定,往往形成事故责任的划分偏差。所以,听证活动中当事人应围绕事故原因力说明或辩论。-汽车事故
4、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责五种。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2)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大全
十八、火车在铁路与公路、街道交叉道口同其他车辆、行人、牲畜相撞的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部门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部门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参加。-汽车事故
十九、军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和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地方车辆和人员的,由当地事故处理机关处理。如需对肇事的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执行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可交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的处理机关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地方事故处理机关。-汽车事故
二十、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人员须遵守那些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时,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二十四小时内不报告或私下协议处理的,事故处理机关应追查责任者,并加重处罚。-汽车事故
过关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事故处理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
二十一、因交通事故死亡,死因如何确认?尸体应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死者的死因,由事故处理机关检验或凭医院的死亡诊断确认;辩不清的,由法医(或指定医院)解剖认定。
尸体在五日内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或无人认领的,由事故处理机关决定处理。凡有条件的地区,尸体一律火化。对少数民族死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二十二、事故处理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可以行使那些权力?
事故处理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有权暂时扣留车辆、证件、证物。涉及车辆装备、技术状况方面的问题,由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认定,对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如情况十分紧急,可记录在案,事后处理。-汽车事故
二十三、什么样的交通肇事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应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使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十万元左右的,致使党和国家领导,重要外宾伤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肇事逃跑的:有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非司机开车、酒后开车、故意开斗气车的;明知车辆机件严重失灵仍继续驾驶的;为个人获利疲劳驾驶的。
偷开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两罪并罚。
二十四、对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伤、残、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切后果应根据其责任大小,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二十五、对纵容、迫使他人违章肇事的,私自占道影响通行肇事的,和肇事后潜逃、伪造现场的如何处理?
对纵容、迫使、包庇他人违反交通法规,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或虽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私自扩大占道范围,以及逾期占用道路,影响通行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追究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其对事故的危害程度,以责给予处罚和承担经济补偿。对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刑事责任。-汽车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凡当事人逃跑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十六、交通事故责任者中有哪几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交通事故责任者中下列情形之以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不满十四岁或已满七十岁的人;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三)后果轻微,经教育诚恳认错的;
(四)自身受重伤或者致残的;
(五)肇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事故损失或减少伤亡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十七、交通事故责任者对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裁决不服时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给予的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裁决不服,可在接道裁决通知五日内向原裁决机关提出申诉。原裁决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查。如认为原裁决无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复核做出裁决。-汽车事故
二十八、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包括那些费用?
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
(一)死者的丧葬费和对死者家属的补偿费;
(二)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和生活补偿费;
(三)残疾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偿费和残疾用具费;
(四)死、伤、残者的直系亲属或代理人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的误工费;路费和住宿费;
(五)车辆财务损失费。
二十九、对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的诊断,应以哪一级医院或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为准?
交通事故致伤者,应以当地县以上医院诊断为准;另一方有疑议的,以当地事故处理机关指定医院的诊断为准;
致残者的残疾程度,以市县医务、劳动工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准。
三十、因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坏和牲畜伤、残的怎么办?何种情况不予补偿?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坏的,以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旧划价;造成牲畜伤、残的,以在本地抢救治疗为主,对伤残后失去使役价值的,须凭县(区)以上兽医部门开据的淘汰证明,由牲畜交易部门评价补偿。修理、治疗、补偿费均由事故的有关各方按责任承担。-汽车事故
因修复被损坏的车、物耽误生产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以及交通事故所散放的牲畜、家禽造成的伤、亡,不予补偿。
三十一、私人或个人承包的车辆肇事应承担的补偿费应怎样偿付?
私人或个人承包的车辆肇事应承担的补偿费;应限期一次偿付。数额较大,不能一次付清的,经事故处理机关裁定,先由其所在单位(包括车辆产权所有者)垫付。尔后再从其收入种逐步扣还。无职业或无固定职业又拒不支付者,令其拍卖家产及车辆赔偿。-汽车事故
三十二、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所支付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由谁负担?
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所支付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先由肇事方垫付,或由事故处理机关指定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垫付,结案时一并计算,按责任承担。
三十三、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潜逃、一时查不到、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怎么办?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潜逃,一时查不到,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由伤亡人员的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无家或身份不明的,暂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查清后,再由事故各方按责任承担。
三十四、事故结案前,伤亡者家属遇有经济困难的怎么办?
事故结案前,伤亡者家属遇有经济困难,应由其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又无经济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另一方索要(包括暂借)和支付费用(抢救伤者除外);确需向另一方借款、支款的,须经事故处理机关批准,待结案时扣还。-汽车事故
三十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对经济处理协商不成时怎么办?对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费,由事故处理机关召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单位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时,写出调解书,由参加协商的各方签名,并加盖事故处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涉及保险方赔偿责任的事故,应有保险公司代表参加协商。-汽车事故
协商不成,由事故处理机关裁定,对拒不出席者,事故处理机关可作缺席裁定。交通事故一经裁定,有关各方须在结案书上签字执行。对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七日未申请复议,即以裁定作为结案终止,对提出复议的,由上一级处理机关复查,作终结裁定。仍不服时,可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或事故处理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汽车事故
三十六、对处理交通事故时无理取闹、寻衅闹事的怎样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机关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抓紧处理。同时,肇事者、受害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或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处理机关进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扰事故处理机关的工作,更不准围攻、打骂事故处理人员,不准随意扣留地方车辆和人员,不准进驻肇事单位无理取闹、寻衅闹事或损坏公私财物。违者要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汽车事故
三十七、对事故处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
事故处理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执行政策、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借口假公济私、违法乱纪、违者要严肃处理。
三十八、交通事故处理的简单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先勘查现场、火化尸体、再处理善后。
三十九、对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对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54号)和公安部六局“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通知”((88)公六(1)第454号)规定办理。公安部《关于广东省公安局处理一起涉外情况通报》(88)公六(1)第650号中,又提出应注意以下问题:-汽车事故
1、勘查现场、取得证据后,立即将尸体进行离腐或冷冰处理,妥善保存。
2、尽速通知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家属。通知办法是:发生在没有领馆地区或其辖区内的,就近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领馆;发生其他地区的,通过公安部有关主管部门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
3、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须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同意,并出具同意解剖书面证明。
4、经公安机关法医解剖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5、对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在当地火化的,应有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的书面请求并签字后才能进行;要求将尸体运回国的,运输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方自理。-汽车事故
6、清点死者遗物要造册,遗物要交给死者亲属(而不是亲友),或交给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交送遗物渠道与通知死亡渠道相同),接收人要在清单上签字。
外国人在华因交通事故死亡善后处理所需费用,应按事故责任分担。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要将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六局。
四十、常用的交通事故术语
交通事故类别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所进行的行政分类,如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等。
交通事故性质:指交通事故原因中内含的实际性质。如常说的责任事故、机械事故、政治事故等。
急弯:弯道的平面线半径小于五十米时称为急弯。
陡坡:路面的纵坡度超过零点零八时称为陡坡。
路宽:即路面宽度,指供车辆通行的道路表面部分的宽度。
路边:即道边。一般不超过路面宽度的十六分之一。
疏忽大意:由于心理上或身体上的原因,致使应该发现的情况而没有发现,称为疏忽大意。
判断错误:从看到的现象,到决定应采取什么措施的阶段,叫做判断阶段。对于危险情况,认为不危险即判断错误。
措施不当:在遇到突然的交通情况时采取的措施不恰当。称为措施不当。
驾驶操作规程: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所规定的车辆在各种情况下的驾驶操作方法,称为驾驶操作规程。
交通违章:凡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各级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知、通令和布告的,均称为交通违章。
侵占路线:车辆行驶的路线,超过了自己应行车道的范围,为侵占路线。
争道抢行:没有按交通指挥信号或交通规则规定的通行顺序通告或没有按会车规定行驶,即为争道抢行。
临近横穿道路:在车辆紧急制动的停车距离范围以内横穿道路,为临近横穿道路。
安全区:车辆紧急制动停车距离以外区域为安全区。
追尾:车辆碰撞同方向前行车辆或停车尾部,为追尾。
措施不及:错过了采取措施的机会已来不及采取措施,为措施不及。
溜坡:在坡道上停住的车辆,因某种原因自己向下滑溜,为溜坡。
制动失效:车辆的行车或停车制动装置安全丧失了减速的作用,为制动失效。
制动不灵:车辆的行车或停车制动装置虽然有减速作用,但达不到“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要求的标准,称为制动不灵。
盲区:驾驶员的视力达不到的范围,为盲区。
视线不良:由于烟雾、雨雪、风沙或其他物体所造成的视力障碍,为视线不良。
带病行驶: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到运行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行驶,为带病行驶。
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及事故有关范围的空间场所,为事故现场。
现场痕迹:事故在现场留下的碰撞、刮擦、碾轧、轮胎拖印以及血迹等统称为现场痕迹。
现场遗留物:事故发生时遗留在现场上泥土、碎片、货物、机件、当事人的物品等,统称为现场遗留物。
道路鉴定:对事故现场所在的路段,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记录进而分析道路原因的工作,为道路鉴定。
车辆鉴定:对肇事车辆,按“机动车检验标准”进行检验、记录进而分析车辆原因的工作,为道路鉴定。
现场丈量:丈量事故现场的各交通要素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遗留物、地形地物、交通环境、道路设施等空间相互位置的工作,称为现场丈量。
停车位置:肇事车辆最后停住的位置,为停车位置。
接触部位:指车辆碰撞时最先接触的部位。
接触点:车辆接触时接触部位在路面上的投影,为接触点。
弯道内侧:弯道靠近圆心的一侧,为弯道内侧。
弯道外侧:弯道远离圆心的一侧,为弯道外侧。
现场草图:在现场勘察时,徒手绘制包括现场所有情况的现场图,称为现场草图。
现场平面图:按比例图例规范绘制的现场图,称为现场平面图。
现场断面图:为深入反映现场情况,对道路进行横剖面或纵剖面结合的现场图,称为现场断面图。
现场摄影:为客观地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对现场的全貌或局部进行拍摄,称为现场摄影。
撤出现场: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并核对无误后,把现场所在路段、恢复到发生事故前地状态,为撤出现场。
责任鉴定:通过现场勘察客观地掌握事故发生过程,准确地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并以交通规则为准绳,确定事故各方承担的责任的工作,为责任鉴定。
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为事故责任者。
直接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直接负有责任的,为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间接负有责任的,为间接责任。
善后处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安葬、抚恤、经济损失补偿等的处理,称为善后处理。
经济补偿: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统称经济补偿。
生活补偿费: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伤残者所抚养的家属及其本人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偿费,称为生活补偿费。
对死者经济补偿费:交通事故死者家属造成的误工损失,抚养人口的生活补偿及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造成的经济开支等费用。
一次性偿付:对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本应长期内提供的补偿费(如生活补偿费、医疗费等)一次付清,称为一次性偿付。
医疗费:指因交通事故致伤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护理费: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经医院同意需护理,所发生的一切护理费用,为护理费。
就医路费:交通事故伤者经事故处理机关和原治疗单位同意转外地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路宿费。
丧葬费:交通事故死者安葬过程中,火化、骨灰盒(棺木、寿衣)等费用,为丧葬费。
调解书: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原因及责任明确,伤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疗结论,直接损失落实,且事故当事方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同意善后处理意见,所形成的文件,为调解书。
裁决书:虽然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原因及责任明确,伤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疗结论,直接经济损失落实,但事故当事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处理机关调解的处理意见,处理机关进行裁决,所形成文件,为裁决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为交通事故当事人。
交通事故代理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监护人或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代表人,称为交通事故代理人。
事故结案: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处理依据充分,处理程序合法,形成处理文件,并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即为事故结案。
事故案卷:全面地、完整地、客观地、真实地记录的交通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全 的交通事故卷宗,即为事故案卷。
事故处理费:事故处理机关,根据事故处理技术业务的繁简,向当事各方收缴的费用,为事故处理费。
;汽车事故以什么标准定损呢
一、汽车事故以什么标准定损呢
1、汽车事故定损标准如下:
(1)车辆定损的标准是根据该车的价位和投保的险种来决定的,如果投保人所投保的险种齐全,那么一旦该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会对该车所造成的损失百分之百地进行赔偿;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二、车辆定损需要哪些资料
1、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2、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3、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汽车事故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办法: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及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汽车事故
汽车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
一、汽车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1、汽车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如下:
(1)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
(2)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3)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对应的还有特大交通事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什么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重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汽车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正确处理的流程是什么
汽车交通事故正确处理的流程是什么:1、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除了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少数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都依赖于公安交管部门。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管部门报案。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造成重伤或者昏迷的,经过的路人也有义务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2、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而适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则至少要有两名交警进行处理。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还需其他部门帮忙,比如医疗救护部门。交警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时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还要进行现场勘查。3、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时,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客观、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5、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汽车事故
最近新能源车自燃的新闻很多,这种车不安全吗
纯电动汽车发生自燃的概率是0.26/10000,也就是100万台中,只有26辆新能源汽车发生自燃,燃油车自燃的概率大约是2/10000,大约是新能源汽车的7.5倍!所以,即便是比亚迪的新能源汽车近期有很多自燃的案例,但是放在比亚迪累销200万以上的大盘子下,这些依然是小概率事件,而且细心的人不难发现,有很多事故在不同媒体的报道,都属于同一辆车的同一事故,被转载或者以不同的形式报道了一遍又一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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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飞鹅路地下车库,新能源车充电时起火!是否有造成人员伤亡
在柳州市的一个地下车库当中,一辆新能源汽车在充电的时候突然起火,该起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根据网上流传的视频可以看到,一辆新能源汽车停在车库当中,车的底部已经窜出了火苗。起火之后,车主立刻拨打救援电话,很快消防人员就赶往停车场,展开救援。保安以及消防人员使用干粉灭火器对着火势进行喷射,消防人员也使用水带进行灭火。-汽车事故
在消防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将明火扑灭。在图片上可以看出起火附近已经拉上了警戒线,在停车场的入口有4辆消防车正在等待。消防人员灭火完成之后,在停车场的地面上有着较多的水渍。据知情者透露,起火的时间是在上午,当时有一辆新能源汽车正在充电,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突然发生了大火,车底下冒出一阵阵黑烟。-汽车事故
起火之后车主立刻拨打了119报警,消防人员赶到之后将大火扑灭,万幸的是这起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现在的油费是很高的,很多业主喜欢使用新能源汽车代步,但是新能源汽车发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经常在网上可以看到新能源汽车起火的新闻,这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当大家使用的是新能源汽车时,不要冒然去充电。要检查充电口的地方是否有水渍或者是异物。-汽车事故
在温度过高的天气形势之后,千万不要立刻给新能源汽车充电,由于车辆经过了较长时间的高温暴晒导致车辆内部的温度升高,电池的温度也会持续的上升,如果立刻给车充电,那么就会导致线路出现老化或者是损坏现象。在给新能源汽车充电的时候,也不建议大家使用车内的空调。如果使用空调,那么就会加大电池的负荷,减少电池寿命。-汽车事故
新能源车为何频频失火 这两个“争论”或是终极答案
随着气温回升,近期电动车起火、自燃又开始频繁发生。5月8日,东莞市一处小桔充电站发生火灾事故,烧毁4辆电动车。近日,东莞市要求全市48家小桔充电站全部停业整顿。
发生事故的充电站,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木莲路41号。当天下午14时约23分,一辆郑州日产新能源(帅客EV)突然冒出火苗,同时,大火还将旁边一同充电的多车引燃,造成数辆车被烧成车架而报废。
对于电动车充电自燃一事,小桔充电方面表示,“目前当地消防部门正在调查事故原因,我们非常重视此事,已派专门工作组前往现场。”
然而这已经不是今年夏天第一起电动车自燃情况了。5月4日,浙江杭州,一辆新能源车发生自燃,现场浓烟弥漫。消防员将火扑灭后,车被烧得只剩一个空壳;5月8日上午,一辆理想one在湖南长沙街头自燃,在将这家车企的产品推至风口浪尖。
虽然目前这三起电动汽车失火事件还没有明确的事故原因,不过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电池问题大概率是新能源汽车着火事故的主要原因。
此前,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副秘书长刘鹏曾谈到,目前我国汽车每年的燃烧事故率达到万分之3.16,而新能源车的燃烧事故率为万分之0.98。对于涉及安全的事件来说,再小的安全事件,都可能酿成严重后果。新能源车安全究竟如何保障?
电池路线之争
电动车实际进入百姓生活不过也就是最近五年的事情。然而纵观这五年之中发生的种种电动车自燃情况,我们发现绝大部分都是乘用车方面发生的事故,新能源商用车,尤其是新能源客车极少发生类似情况。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客车属于大量载人为主的营运车辆,乘客的安全属性比小车要求的更高。另外一个方面,当初在新能源顶层设计的时候,考虑到客车的安全性高标准,因此基本确定了乘用车使用三元锂电池,而客车使用磷酸铁锂电池。
早年间这两种电池类型优缺点都十分明显,三元锂电池能量密度高,同样体积续航里程更长,缺点是电池安全性可靠性有待提高。而磷酸铁锂电池虽然能量密度稍低,但是安全性非常好,使用磷酸铁锂电池的车辆几乎不会出现驾驶或者充电过程中失火的情况。
当然此后几年,两种类型的电池都有了长足进步,如今三元锂电池已经占据了绝大部分新能源市场。而磷酸铁锂电池依旧只是客车市场大规模使用。
直到最近比亚迪对外发布了刀片电池、宁德时代发布了CTP技术之后,磷酸铁锂这个当初在“天赋”上低人一头的老旧技术,在大幅度解决了电池续航方面的短板之后,爆发出超强的竞争力。
而三元锂电池由于内含“钴”这种材料,在今天这个新能源补贴全面下调的关口,很多新能源车型就养不起“钴奶奶”,车价降不下来,大家就都去买燃油车了。
举个例子,如果你买一款带60度电,续航400-500公里的车型,用磷酸铁锂电池,成本3.6万,而用三元锂电池,成本在6 -7.2万元之间,但是你换电池,成本可以“速降”2.4-3.6万元,对一些十几万块钱的电动车来说,半个车的成本都压在三元锂电池上,不是开玩笑的。
目前,宁德时代已经开始向特斯拉提供不含“钴”的CPT封装磷酸铁锂电池。而比亚迪的刀片电池在其高端车型上大量装配,未来不排除装备到比亚迪的超级电动大巴上。这样一来,两大新能源巨头似乎就未来的电池路线之争达成了一致,磷酸铁锂小胜一筹。
不过,车企选择电池技术路线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会随意切换,三元锂电池王者的地位近期还不会轻易动摇。但是仅就安全性这个角度来说,磷酸铁锂是更适合的选项。
充电模式和换电模式之争
在2019年8月,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曾发布过《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大数据安全监管成果报告》,报告中显示,从2019年5月至8月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共发现79起安全事故,涉及车辆96辆。
其中,在已经查明起火原因的车辆中,行驶状态的车辆比例为41%,静止状态的车辆比例为40%,充电状态的车辆比例为19%。由此可见,与行驶状态、静止状态相比,充电状态并非大头。
不过若回到本文开篇的事故中,显然车辆是在充电状态下出的问题。这就引出了最近热度比较高的争论,电动车到底是充电好还是换电好。
充电模式,大家都比较了解,所以不多做赘述。关于换电模式,简单来说就是,电动车车主使用换电品牌统一的电池,当电动车没电时,车主无需花费七八个小时为电动车充电,只需在临近的换电柜中扫码换取已充好的电池,短短几秒,电动车“满血复活”。
目前,行业内普遍尝试的换电模式是车电分离,即对电量低的电池包进行更换。而国内换电业务做的最好的是蔚来汽车,截止到5月15日,随着北京海航国兴城蔚来换电站正式投运,蔚来汽车已经在全国建立了127个换电站,覆盖54个城市,其中北京就有10个之多。
让车电分离,可以促进动力电池的长期租赁,或者采取签约的形式加入换电网络,以里程计费方式涵盖电池的使用成本和能源成本。
理论上说,如果我们可以设置一个类似于电池银行的形式,由主机厂、电池企业和社会资本出资打造,主机厂只需要销售无电池的车辆即可,由用户自行向电池银行租赁电池。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赋予了用户更多可选择性,用户无需再担忧电池的衰减和后续升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节省了用户购车、用车综合成本。而且换电的过程也几乎百分之百规避了充电失火隐患。
在这新能源汽车企业继续降低成本的当下,显然诱惑力十足。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换电模式之所以还处在理论向实际使用转化,迟迟无法大规模铺开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电池标准化在如今的新能源市场很难实现,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标准和设计思路,导致了多种电池规格无法进行统一的大批量处理。
只能说蔚来自建的换电站给蔚来旗下的车型换电,如果都是如此,社会资源将得到极大的浪费。而且各家自建换电站耗资巨大,短期内又看不到收益,大量投资无法短期内收回,这就是换电模式推行多年却无法迎来规模发展的根本原因。
好在顶层政策设计层面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4月下旬,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对补贴政策做了新一轮的调整和规范,其中一条颇引人注目:2020 年起享受政策补贴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但支持换电的车辆不受此规定限制。
国家已经明确了鼓励换电站建设,接下来就是看看哪些厂家能利用这个风口起飞。
百姓评车
如果我们透过事物表面看本质,就会发现,最近频发的新能源车失火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新能源电池的路线之争跟充电和换电的形式之争。不管最后走了哪条路,我们都希望新能源车的安全问题能够从根儿上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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