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修正))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2-09-21 12:15:39 浏览177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本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二章 平时征集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55条规定应界高中生入伍保留大学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我国的兵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服役制度

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

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

2、、衔级制度

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

3、、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扩展资料:

义务兵与志愿兵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

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两个结合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

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兵役制度

请问兵役法规定必须服兵役的年龄是多少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http://www.lawxp.com/statute/s126377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的内容


《宪法》第55条的规定,这项义务包括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是关键。在上古国家初生时期,当兵保卫祖国本是本国人民的权利,奴隶是不能服兵役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发展,各国都把当兵设定为一种公民或国民对国家的义务,但仍然保留了当兵保家卫国的权利意义。所以,我国宪法将保卫祖国、抵抗侵略规定为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就成为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光荣”的含义就表明其原始的权利本质。
我国目前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役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其任务是参加国家建设、担负战备勤务、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家卫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

中国宪法第五十五条和兵役法第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二章 平时征集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