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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5文件

2014年45文件(2014年43号文解读)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4-02 15:15:09 浏览4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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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凭证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2014年45文件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2014年45文件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4年45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4年45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2014年45文件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2014年45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2014年45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4年45文件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4年45文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2014年45文件

二、主要意义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2014年45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2014年45文件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2014年45文件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2014年45文件

(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2014年45文件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2014年45文件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2014年45文件

(八)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2014年45文件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2014年45文件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1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爱军

2017年6月26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67件,修改47件,废止31件。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报经市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2014年45文件

附件:1.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3.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附件1

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序号文 件 名 称1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2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3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4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5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6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7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8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9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0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11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12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13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14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15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16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17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18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19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20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21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2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23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24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25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26扬州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27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2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29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30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31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32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5号)33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34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35扬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36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扬府规〔2012〕1号)37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2号)38扬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5号)39扬州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7号)40扬州市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8号)41扬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9号)42扬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0号)43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3号)44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扬府规〔2012〕14号)45扬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15号)46扬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2号)47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5号)48扬州市市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6号)49扬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7号)50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 (扬府规〔2013〕9号)51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10号)52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扬府规〔2014〕2号)53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扬府规〔2014〕3号)54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扬府规〔2014〕4号)55扬州市港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6号)56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7号)57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8号)58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规〔2014〕9号)59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扬府规〔2015〕2号)60扬州市若干重大行政行为程序规定(扬府规〔2015〕3号)61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扬府规〔2015〕4号)62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扬府规〔2015〕5号)63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1号)64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扬府规〔2016〕2号)65扬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3号)66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4号)67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5号)-2014年45文件

附件2

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序号文 件 名 称1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2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4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9号)5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6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7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8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9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10扬州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11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12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1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14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15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1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17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18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19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20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2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22扬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23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24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25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26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27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扬府发〔2004〕114号)28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29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30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31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32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33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34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府发〔2008〕218号)35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36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3号)37扬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扬府规〔2010〕4号)38扬州市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3号)39扬州市水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4号)4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6号)41扬州市节水供水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2号)42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3〕1号)43扬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扬府规〔2013〕3号)44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4号)45扬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 (扬府规〔2013〕8号)46扬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4〕1号)47扬州市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5号)-2014年45文件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序号文 件 名 称1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2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3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4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5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8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9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10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11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12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13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14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15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16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17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18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9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20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21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22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23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24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25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2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2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28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扬府发〔2009〕203号)29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2号)30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扬府规〔2012〕11号)31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扬府规〔2015〕1号)-2014年45文件

单位售卖年货,需开年货发票,请问下年货的税收编码是什么?

没有年货这一项,只有各种明细,像开明细单一样的列出来!

2018年增值税发票开具新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2014年45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2014年45文件

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1.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需要打印税收商品编码简称的发票具体包括哪些发票呢?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特别注意:此处所讲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2. 2018年后仍收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正常使用?

可以。

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系统未进行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虽然纳税人收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仍可以正常使用,但是开票方仍需尽快升级系统至最新版本。

增值税开票系统正常会自动提示升级,若是开票系统未自动提示升级,则纳税人可以联系开票系统服务单位,通过远程升级、推送升级安装包或者前往服务单位网站下载升级安装包升级防伪税控设备至最新版本。

3.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适用新文件规定需要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第一条仅针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14年45文件

4.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销货清单是否需要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需要

5. 如何快速选择正确商品编码?

第一步 确定商品编码所属大类

1.若企业是销售商品或者货物,则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选择第一大类“货物”

2.若企业是提供应税劳务,则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选择第二大类“劳务”

3.若企业是提供应税服务,则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选择第三大类“销售服务”

4.若企业是提供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则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选择第四大类“无形资产”

5.若企业是不动产销售,则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选择第五大类“不动产”

6.若企业发生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则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选择第六大类

第二步 确定商品编码小类

1.货物

矿产品

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纺织、服装、皮革类产品

木制品、家具类产品

纸、印刷品、软件、文教、工艺品类产品

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金属及非金属制品

机械、设备类产品

电力、热力、水、燃气类产品

2. 劳务类

修理修配劳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

3. 销售服务类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

4. 无形资产类

商标

著作权

商誉

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5. 不动产类

构筑物

其他不动产

建筑物

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代收印花税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代收车船使用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不征税自来水

建筑服务预收款

第三步 增加商品分类编码

【举个例子】增加电动车

1.在商品编码界面点击“增加”;

2.在设置界面“商品名称”处输入商品完整名称;

3.点击“税收分类编码”后的按钮,进入税收分类编码选择界面,在“检索”处输入“自行车”等关键字便可找到所对应的或类似的税收分类编码,查看编码后的“说明”,双击选中说明描述与商品最接近的编码。

4.回到商品编码设置界面,确认“商品税率”、“单价”、“含税价标志”、“优惠政策”等信息后,点击“保存”,该商品编码便设置成功。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所列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

查询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附件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

注意: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在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时,注意不要选成提供服务时涉及的商品、不动产及无形资产。

从国土管理角度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件

10月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国发43号文。该《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不仅关乎地方政府举债偿债问题,还将影响到上万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和命运问题。-2014年45文件

一、文件内容

《意见》共有七个部分,可以划分为总体要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和存量债务处理三个重要方面。

首先,本《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而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健康发展则是其目的所在。要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二十字方针。-2014年45文件

其次,对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意见》也给出了一整套的解决方案,分别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四个方面。-2014年45文件

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此外,完善配套制度则从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强化债权人约束等三个方面,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提供保障措施。-2014年45文件

最后,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明确提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既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又要切实防范风险,并就相关的组织领导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如果说,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是长效制度,那么消化存量债务,则是解决当前棘手的问题。《意见》还对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提出了明确措施:在清理甄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上,一是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中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债务中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干预。-2014年45文件

二、要点分析

(一)一个机制约束政府负债

《意见》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对之前粗放式的政府债务扩张进行约束。

“借”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主体和形式。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才可适度举借债务,市县一级政府举债需要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其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解决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此种形式已经非常接近美国市政债。-2014年45文件

“用”严格限定了资金用途,并将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政府债务要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建立起对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2014年45文件

“还”主要明确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债主体和应急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在应急机制方面,在地方政府通过变现资源、压缩开支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仍难以自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明确提出了地方政府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种安排,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盲目扩张。-2014年45文件

(二)两个思路解决债务问题

根据截止到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我国中央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约20%,而地方政府债务占比则达到32%左右,合计政府负债率约为52%,考虑到2013年6月后的增量债务,当前我国政府负债率正在逼近60%的国际安全警戒线。而地方政府还债的高峰恰恰就是2013年到2015年。另一方面,在当前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预计到2020年,城镇化建设资金缺口达到42万亿,仍然需要举借大量政府债务。 -2014年45文件

如何处理存量债务的问题,《意见》给出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置换”。拿什么“置换”什么?如何“置换”?由于之前的《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多是间接持有,以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城投债等形式出现,利率较高,并且正面临偿债高峰。目前,地方政府债务中需要被“置换”的,就是这些亟待偿还的各类债务,尤其是银行贷款。-2014年45文件

要“置换”这些债务,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个选择是在现有地方政府举债机制下借新债还旧债。当地方政府具有了发行债券的权力以后,就可以直接发行债券,这属于直接融资,利息较低而且期限更长。

“置换”旧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有两个好处。第一,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以低息债务置换高息债务,减轻利息负担。地方政府债券是以地方政府信誉担保的资产,理论上说其风险仅高于国债,但远远低于企业债券。因此,其利率一般也比较低。所以,用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银行贷款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第二,减轻地方政府短期还款压力,解决了今明两年还款高峰的问题。以长期债务置换短期债务,拉长还款期限,减轻目前的短期还款压力。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可以根据其预期收支情况确定债券的期限结构,这就使其可以用期限较长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期限较短的其他债务,减轻每年的还款压力。《意见》里明确指出,“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2014年45文件

新的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意见》将公益性事业划分为有收益和没有收益两种情况,通过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解决这一问题,没有收益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收益的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其次,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解决新的建设资金来源。-2014年45文件

(三)三条界限划分责权主体

《意见》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平台、政府与市场之间责权利主体间的界限。首先,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切割。《意见》中明确指出,中央政府不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兜底,把中央政府从地方政府债务中隔离开来,避免了地方政府债务危机逼迫中央政府兜底从而转化为国家债务危机的可能性。第二,实现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切割。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换、风险自担。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第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体系,使资金更好地在部门间、地区间、经济单位间流动,得到有效配置。-2014年45文件

三、融资平台公司未来何去何从

在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特定时期中国特色的产物,融资平台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组建以来,作为政府推进城市建设、改进民生的重要手段,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然而我们清晰地看到平台公司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尤其在经历2009年的爆发式增长后,规模虚增、负债高、盈利差等问题凸显,潜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近几年的政策走向已趋近明朗,平台公司的路在哪里,做如下解读。-2014年45文件

(一)融资平台存量债务处理

《意见》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平台公司的“代政府融资”职能将不可持续,意味着融资平台政府融资功能将被逐步剥离,这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规范管理的持续,未来融资平台公司将会进行渐进式地调整、改造。-2014年45文件

1、政府性债务的剥离。对平台公司的既有债务进行分类,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平台公司举债,实际投向公益性项目的债务,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直接偿债责任,按《意见》要求,可依靠省政府代市县级政府发行债券进行置换;由平台公司举债,投向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准经营性项目的债务,可将债务和资产打包,由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主体进行PPP社会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化解债务风险;对于由平台公司自身运营和发展,及与公共服务无关的市场行为而形成的债务,由平台公司自行偿还,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2014年45文件

2、增强自身融资能力。《意见》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一直以来银行等资金机构看重的融资平台“政府背景”将逐渐失去价值,政府背书、政府信用等将逐渐失去效用,未来平台公司将作为一般性企业,其融资能力将取决于有效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等。例如江西省2014年9月出台的《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说明平台公司债务将不再视作“无风险”。-2014年45文件

(二)平台公司的发展转型

平台公司是特殊时期的特有产物,具有生命周期。随着城市建设高峰的过去,某些平台在完成了某个领域的投资建设任务后就应该历史性地退出舞台,要么关闭要么转业成为经营实体。而从改革成本和改革稳定性的角度来看,推动平台公司转型是更佳方案。未来平台公司将会去平台化运营,作为一般性的竞争性和地方性国有企业存在,平台公司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现实体化、市场化和规范化转变,参与市场化竞争。-2014年45文件

1、宜涉足的领域

一是产业引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即按照地方政府产业布局要求,积极引导政府投资的方向,履行政府投资导向的职能,同时在公用事业、轨道交通、广告经营、能源开发、地产置业以及文化旅游、环保产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充分运作,规范企业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014年45文件

二是城市运营管理,即运用市场手段,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等)、城市资源性资产(主要是城市土地)和城市无形资产(如广场、道路冠名权)在内的城市资产开展的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活动,以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为目标,充分经营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发挥融资平台公司公共产品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作用;-2014年45文件

三是城市金融服务,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性国有企业应着力打造金融板块,可参股银行与银行联姻,亦可涉足小额贷款、金融租赁、产业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多种金融业态,金融板块将成为一些融资平台公司未来的经济增长极,不仅能为其盈利能力注入新动力,还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2014年45文件

2、未来的发展路径分析

虽然融资平台公司目前还无法做到完全撤出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但他们发展的脚步正在逐步远离单纯的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平台公司应坚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向多元化、跨区域化发展,进一步夯实业务能力,并购和整合将成为平台公司发展的常态,生存下来的平台公司将以新形象和新境界展现在人们面前。-2014年45文件

(1)跨区域发展方向

在融资平台公司的初步发展阶段,公司的发展主要是在本地完成。而进入转型阶段之后,有能力的融资平台公司开始实施横向扩张战略。如通过整合城区近郊及各县的各类中小水务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实现规模经济;利用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如工程管理等各种专用知识、技术,对区域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工程代建、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2014年45文件

(2)多元化发展方向

目前融资平台公司都在尝试战略转型,一方面随着其所在城市的发展,继续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另一方面积极投资实体产业,进行多元化发展。大多数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选择依然围绕土地开发相关产业链,进行土地一级二级联动开发。条件成熟时,融资平台公司可凭借地方政府独特的资源、机遇,大胆进行非相关多元化的拓展,向产业投资、资产管理、金融控股、城市运营、城市旅游等多元化业务转型,不断发展壮大平台经营性业务板块,增强平台自我造血能力,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经营收益反哺公益性项目,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2014年45文件

(3)纵向整合方向

依托融资平台公司既有的专业能力,积极在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产业培育立足本地、面向市政公用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较大规模的集投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创新产业为一体的集团,带动整个市政公用产业向集团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健康发展,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市县的行业性公司兼并重组等将为常态。-2014年45文件

(三)平台公司的能力培养

1、理清与政府的关系

融资平台公司应厘清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根据市场规则,明确平台公司的服务提供商和地方政府的服务购买者关系,同时在债务和平台公司运作方面,对平台公司进行定位。

(1)债务方面

按照国务院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要求,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项目逐个开展重新评审和风险排查,梳理落实贷款项目审批、项目资本金、还款来源和抵押担保情况,地方政府在此背景下应针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导融资平台公司做到已发放贷款与具体项目挂钩,落实项目资本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减轻债务包袱。-2014年45文件

(2)做实资本

政策伊始,地方政府应尽快为融资平台公司注入有效可变现资产、特许经营权、税收返还等以增加公司现金流覆盖程度,做实资本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提供资金基础,实现既有债务与地方财政彻底剥离,也为地方政府职能转型提供保障。-2014年45文件

(3)资产整合与平台重构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规范和重组,按未来公司的发展定位,对于与业务不相关的公益性资产、享受政策支持的项目等进行剥离,为平台公司减轻运作包袱;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对区域内国有资产和资源的重组和整合,将城市资源和国有资产集中进行归集,全力打造综合性城建融资实业型平台公司,做大业务规模,培养专业能力。在此之上此外,积极探索区域投融资平台的协同发展,尝试区县平台整合和跨地市区域的平台整合。-2014年45文件

2、规范企业运营

(1)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

融资平台公司需构建产权清晰、权责统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推动融资平台公司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真正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完全市场化运作。

(2)优化内部管理,做实管理基础

充分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未来的职能定位、业务板块等,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及授权体系,并清晰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分工等,做实平台公司的内部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同时,针对集团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应结合平台的职能定位、业务发展规划等,对下属参控子公司进行系统梳理并分类,针对性地设计管控模式,充分激活各子公司的发展动力。-2014年45文件

(3)强化人力资源团队建设

做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多渠道市场化吸引人才,实现各方面人才在管理思想、经验及发展潜力的合理搭配,形成既具有管理能力、又具有发展动力的人才团队。注重人才梯队的培养,确保引进的人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要求。-2014年45文件

(4)推进平台公司的改制

建立产权机制,通过管理层持股、技术入股、职工持股等手段,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四、总结与前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5月20日,国务院转批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8号文),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规定。10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10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45号文),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2014年45文件

一切事物都是时代的产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运而生,对我国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时移世易,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在原有财政体系下异军突起的融资平台公司,在未来财政体系的变革下,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2014年45文件

虽然前行的道路还需要摸索,但方向已然确定。我们预测,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国家将出台政策,全面放开省级地方政府债券的自发自还。此外,国发45号文的出台有着非常强烈的信号指向,因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我们认为财税体制改革将在今明两年取得决定性进展,并将在2016年基本完成,而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范管理和融资平台的职能调整,也将配合着调整到位。-2014年45文件

当融资平台债=地方政府债=中央政府债的逻辑链条被斩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失去地方政府的信用背书和土地财政的支撑,独自面对市场的竞争。当然,这个转变不是一蹴而就,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改变。对于政府融资平台而言,在适应国家政策调整的基础上,未雨绸缪,早做谋划,为未来成功转型打基础,这是当务之急。-2014年45文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税号吗?

可以。发给个人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不需要个人提供税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自7月1日起,卖方为买方(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 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采购人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作为非经营单位的个人,在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不需要填写税号的(其实是不需要的)。 -2014年45文件

拓展资料

一、关于税号的最新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若干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卖方应提供具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计税、退税、抵扣等涉税业务的税收凭证。 -2014年45文件

(二)另外请注意,开具电子发票也需要税号。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如果电子发票的出票人、受票人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纸质发票,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目的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普通发票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付款人为2017年第16号公告所指企业,还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和税号。 -2014年45文件

(三)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的,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纳税凭证。相关业务。 注:2017年7月1日前取得的普通发票未在“采购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信息的,可作为2017年7月以后的报销凭证。 -2014年45文件

(四)办理“三证合一”后,税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