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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打 CDMA

小米10不支持CDMA,消费者打不了电话,这个锅谁来背?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2-06-22 01:05:05 浏览9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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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原告诉电信公司强制交易合同纠纷案

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方于2003年入网办理133****AABB号码,2015年办理“一卡双号”业务,在2020年2月前使用4G手机能正常上网及通话。

但在2020年2月17日原告购买新推出的小米10品牌5G手机后(该手机为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合法电信终端设备),将133****AABB电信手机卡插入手机后,发现该手机号码可以使用上网功能,但是无法使用语音通话功能, -cdma

原告查询发现是由于原告使用的小米10手机不支持CDMA网络,在5G手机下若需继续使用语音通话功能,需开通电信所推出的VOLTE功能,而该功能与原告已经开通的一卡双号业务互斥,需要原告先取消一卡双号,才可以开通语音通话功能。-CDMA

原告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权自主选择使用4G手机还是5G手机,不管使用什么样的手机,只要该手机已经取得入网许可,那么作为基础的语音通话功能保持正常是电信运营商必须予以的基本保障。-cdma

原告核心诉请:

1:确认被告要求向原告方关闭一卡双号业务才给给予开通语音通话功能属于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

2、被告方保证原告方133****AABB电信号码保持一卡双号业务在使用5G手机情况下可以正常使用语音通话的基础功能;

被告观点:

1:被告提供的“一卡双号”业务的语音通话功能使用的是CDMA制式的2G网络,在关闭了VOLTE功能的情况下,也只能在支持CDMA制式2G网络的手机上使用“一卡双号”业务的语音通话功能。原告使用的小米10(5G)手机是不支持答辩人CDMA制式2G网络的,也就是在关闭了VOLTE功能的情况下,原告在小米10(5G)手机上也是无法使用“一卡双号”业务的,这个问题不是答辩人的责任,-CDMA

2:答辩人为用户提供的网络制式是国家分配的,答辩人没有选择权,原告的手机不支持答辩人的CDMA制式2G网络,是答辩人不能解决的问题,答辩人不存在设置技术手段进行强制交易的行为。

原告观点:

1:消费者无论使用CDMA2G,3G网络还是使用4G,5G网络,核心目的就是为保证通话功能的正常使用,消费者不是技术专员,使用手机通话时不会也不可能去研究其使用的手机号码究竟是使用何种网络来保持通话功能。与被告签署的入网协议也没有约定原告同意只在CDMA 网络下使用语音通话功能。不管被告提供什么样的网络,保障原告的基本语音通话功能是被告应尽的基本义务。所谓“”提供的“一卡双号”业务的语音通话功能使用的是CDMA制式的2G网络,在原告办理入网协议及相关一卡双号业务时,被告也未有告知原告,而是在原告后续投诉时才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被告的这个技术门槛,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且对原告造成严重影响。原告的小米10(5G)手机并非不支持CDMA功能,而是被其集团公司要求对CDMA功能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屏蔽。被告与中国电信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上下级关系,由集团公司出面,要求手机厂商生产的5G手机屏蔽CDMA频段,下属子公司再以手机不支持CDMA网络为由拒绝提供通话保障,已经属于通过设置技术手段进行强制交易。-cdma

2:被告为用户提供的网络制式是国家分配的,而为消费者提供具有语音通话功能保障的网络是被告可以选择的,被告完全可以在原告手机不支持CDMA网络的情况下,提供通话功能更好的4G5G网络来保障基本的通话功能-CDMA

欢迎针对以上原被告辩论,提出大家观点,支持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