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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评审应知应会——职业暴露防护与处置篇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2-07-01 12:55:37 浏览10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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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定义?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又分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 及其他职业暴露

2、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哪些?用于保护医务人员避免接触感染性因子的各种屏障用品。包括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水围裙、隔离衣、防护服等。(来源: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1-2009)

3、什么是普遍预防?是控制血源性病原体传播的策略之一,其理念就是将所有来源于人体血液或体液的物质都视作已感染了HBV、HCV、HIV 或其他血源性病原体而加以防护。 (来源:《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

4、什么是标准预防?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来源: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1-2009)

5、标准预防措施包括?1. 手卫生

2.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 呼吸卫生/咳嗽礼仪

4. 正确安置及运送患者,防止病原体传播

5. 及时、正确处理污染的医疗器械、器具、织物、环境和医疗废物,防止其成为感染源的传播媒介

6. 安全注射

6、丙型肝炎病毒接触者,进行丙型肝炎抗体和丙氨酸转氨酶基线检测和追踪检测, 应在接触的什么时间之后?接触 4~6 个月之后(来源:《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

7、如想早期诊断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应在接触多长时间后检测丙型肝炎病毒 RNA?4~6 周(来源:《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

8、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艾滋病人的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怎样防护?

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面罩、防护眼镜(来源: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第五条)

9、何谓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来源: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第二条)

10、锐器伤如何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应当按要求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保证充足的光线,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使用和处置锐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使用锐器前掌握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用后处置程序禁止对使用后的针头回套针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尖、刀片等锐器;日常工作中尽量避免徒手传递锐利器械(如手术剪、针头、刀片、缝合针等);禁止手持 针头等其他锐物随意走动;不要随意丢弃使用后或已开封的锐器,应放入耐刺的锐 器盒中,3/4 满时应及时密封并更换。(来源: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1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一) 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被污染的粘膜。

(2) 如有伤口,应当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用 75%酒精或者 0.5%碘伏进行消毒, 并包扎伤口;被接触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二) 评价暴露源患者:

(1) 根据现有信息评估被传染风险,包括暴露源液体类型(如血液、可见体液等)和暴露类型(如锐器伤、经粘膜或破损皮肤和叮咬)。

(2) 对已知源患者进行HBV、HCV、梅毒和艾滋病病毒检测。

(三) 评价暴露者的免疫状况,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

(1) HBV:暴露后预防措施与接种疫苗的状态紧密相关,抗体反应未知者进行抗原抗体检测。

(2) HCV:没有推荐采用接触后预防措施。

(3) 艾滋病病毒:尽快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预防性用药应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后 4 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但即使超过 24 小时,也应实施预防性用药。对所有不知是否怀孕育龄妇女进行妊娠检测。育龄妇女在预防性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娠。

(四) 暴露后随访与咨询:

(1) HBV:暴露后 3 个月~6 个月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2) HCV:暴露后 4~6 个月进行丙型肝炎抗体和丙氨酸转氨醇基线检测和追踪检测。

(3) 艾滋病病毒:随访的内容包括对所服药物毒性监测和处理、定期进行HIV 抗体的检测、观察和记录 HIV 感染症状;暴露后 24h 内及第 4 周、8 周、12 周和第 6 个月检测HIV 抗体。对于接触者存在基础疾患或免疫功能低下,产生抗体延迟等特殊情况的,随访期可延长至 1 年。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测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2015 修订版第七章)